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消息来源:北京建设网
京建发〔2010〕286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的精神,现将开展2010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范围
2007年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二、组织工作
(一)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负责做好“三类人员”续期工作的初审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材料及证书报注册中心统一办理续期手续。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续期人员须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见附件一),将此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所属区县建委或总公司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做好申请人员的初审工作。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报注册中心审核。为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地完成,上述资料在报送时要求分类整理、顺序一致。
(三)注册中心受理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上报材料,经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人员办理证书续期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书发还给申报单位。
四、关于继续教育
(一)2010年度申请证书续期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免费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出续期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继续教育由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协助实施,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五、续期工作办理日期
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注册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九层。
联系电话:59958249
举报、投诉电话:59958253、59958979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